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补偿,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针对被征收房屋内在价值的补偿;
第二,由于征收行为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补偿费用;以及第三,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及其损失的补偿金额。关于农村村民的住宅补偿,其政策规定如下:对于此类农户而言,其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同时确保其居住条件得以进一步提升。具体的补偿方式可以选择使用重新分配给他们的宅基地进行自建房屋、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直接发放货币补偿金等多种途径实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西安拆迁户周转房补助费
拆除重建费用可按每平米固定单价进行核算,而临时过渡补助费用则需按照被拆迁户每月的居住人数来给予相应的补贴,至于奖励值补费,须依据本地区的具体实况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政策来做出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获偿事宜,其范围主要覆盖了以下三大环节:即,建筑物自身所具备的内在价值;其次是涉及到的搬迁以及暂时性安置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最后则为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中断损失。在针对农村村民间居住环境的改善问题上,有关补偿措施必须以“先赔偿、再迁移”为基本原则进行实施,以期有效地提高广大村民的生活品质。各项补偿形式多种多样,如重新分配宅基地用以自建房屋;或者提供套型合适的安置房;亦或是直接发放货币作为补偿款项等等。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