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关于股权转让事宜,需特别留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是股权的外向转让问题,若是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知会每位股东,并且必须得到超过50%的股东赞同。
其次,如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也有意收购这部分股权的话,他们将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成为被允准抵押的财产之一。在采用这种形式进行抵押时,所涉及的土地之上所有建筑物均将与土地使用权一起列入抵押范围。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相应的附着物之外,许多其他类型的财产同样可作为抵押物,例如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其他种类的土地附属物等等。而所谓的“抵押物”,实际上就是指由抵押人(即债务方)为了保障某一特定义务的顺利执行而特意转移至债权人(即抵押权持有者)手中的担保实体。这些担保实体既可以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虚拟资产,比如地表权、政府发行的公债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股权转让关系重大事宜,务必审慎对待。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之中,涉及对外股权出售之情况,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股东,且必须获得超過半数股东的赞同。同时,倘若有其余股东在公平合理条件之下有意购买此部分股权,他们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因此,在落实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务必深刻领悟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流程规范、公正公义,全力保障所有股东的应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