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构成犯罪者,依据其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必须本着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进行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点怎么判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明确规定,若一个人被证实确曾主导、指挥或协助推动大规模的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活动,且该活动要求参与会员须采取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以获得加盟资格,此外还需按照一定次序架构层级,将直接或者间接地拉拢新成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回报收益的依据,进而诱惑、逼迫现有参与者进一步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以此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行。而最终审判的判决结果往往需依据案件的各方面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告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所提及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有关证据能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制裁机关(即法院)极有可能判处被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对其施加罚金处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例如涉及巨额资金交易、参与人数众多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状况,那么法院或许会做出更加严厉的惩罚,如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加罚金处罚。可能的辩护焦点主要涵盖:被告人到底是否真实地参与到了组织与引导传销活动;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的良好表现;是否有拾遗补阙或者初次犯罪等合法的减刑情节以及有无实物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并没有积极参与到传销活动中或者并未通过此种手段获取任何利益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而被判定为犯罪的情形,依据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最高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然而,这种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有明确的故意,并且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在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中,将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来确定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判处何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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