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
在劳动仲裁机构无法受理的情况下,申请方有权利针对此劳动争议直接诉诸于国家法院进行审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若劳动仲裁委员会因存在某种因素而决定不予受理案件的话,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申请方此决定,同时详细阐述拒绝接受投诉的具体原因。如此情况下,申请方在此种劳动争议中有权力走上法庭,证明自身权益并寻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关系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关于启动劳动关系仲裁程序所需之必要材料包括如下几点:
再者,如可能,务必附上劳动合同或其他此类能够切实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证据材料;
最后,若以用人单位名义作为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则应同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若其认定符合受理条件,将予以正式受理,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反之,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亦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详细解释原因。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力仲裁机关因为某些特定的因素而无法对劳动纠纷进行立案处理,那么申诉人便有权利径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如果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掌握的相关证据认为不能够接受案件请求,需要以正式的文件形式通知申诉人,同时还要详细清楚地说明具体的理由。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作为申诉人便有了进一步的法律权利,那就是向法院提起上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寻求司法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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