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变更吗
在通常情况下,总价合同的总体价值原则上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不变,无法进行更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一成不变”并不代表整个工程建设的资金总额都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当合同签约双方针对总价合同需要进行修改做出共同决定时,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它违法现象,那么这样的合同修改程序是被法律所认可并具有效力的。以下是几种可能引发总价合同变更的常见情形:
首先,由于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引发的工程款变动。例如,当承包工程项目中出现了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增项或者任何的减项情况,甚至双方自愿重新商定有关增项或者减项的相关合同条款,工程款也就理应要随之调整;
其次,如果总承包方主动退出该工程建设,那么对于未完工的部分工程款在法律层面上如何处理,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会采纳一种被称为“按比例折算”的策略来计算未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这就要求鉴定机构以相同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所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比例,从而得出发包人应付给总承包方的工程款数额。
最后一点是,当因非总承包方的原因引发工程建设进度延迟时,相应的工程款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这种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之下,总承包方所承担的风险其实是有限度的,如果不是因为总承包方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延期,他们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调整工程款项的请求。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事宜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明确并非一一对应合同中的所有清单项与总价相对照进行结算。这主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因物价波动而引发的价格风险需由投标方全部自主承担"的相关规定。
其次,当实际完工量达到整体工程的94%时,我们会将其视为已完成100%进行结算。反之,若实际进度达到了106%,则应对其进行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固有价款加上1%的比例来确定最终的结算额。
另外,当施工量达到106%时,应当依据101%的标准予以结算;但是如果实际完工量仅达到94%,此时我们将会以99%作为其结算标准,并非像您提到的那样将94%按照100%(即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进行结算。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且合法合规的原则之上,如果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或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那合同中所制定的各项条款对于签署双方都应该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总价合同原则,在风险约束范围之内,合同总价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诸如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总承包商主动退出工程项目或者建设进度受到拖延等情况发生时,工程款项也必要进行适当调整。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采取"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的方式来确定尚未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总承包方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既定范围内,如果由于非自主要素引发了工期延长,则该方享有向业主或发包人提出合理调整工程款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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