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变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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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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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价合同原则上在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变,但工程款可能因工程量增减、总承包方退出或建设进度延迟等情况而调整。法院常采用“按比例折算”计算未完成工程款。总承包方在固定总价合同下承担有限风险,有权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延期请求调整工程款。
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变更吗

一、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变更吗

在通常情况下,总价合同的总体价值原则上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不变,无法进行更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一成不变”并不代表整个工程建设的资金总额都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当合同签约双方针对总价合同需要进行修改做出共同决定时,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它违法现象,那么这样的合同修改程序是被法律所认可并具有效力的。以下是几种可能引发总价合同变更的常见情形:

首先,由于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引发的工程款变动。例如,当承包工程项目中出现了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增项或者任何的减项情况,甚至双方自愿重新商定有关增项或者减项的相关合同条款,工程款也就理应要随之调整;

其次,如果总承包方主动退出该工程建设,那么对于未完工的部分工程款在法律层面上如何处理,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会采纳一种被称为“按比例折算”的策略来计算未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这就要求鉴定机构以相同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所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比例,从而得出发包人应付给总承包方的工程款数额。

最后一点是,当因非总承包方的原因引发工程建设进度延迟时,相应的工程款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这种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之下,总承包方所承担的风险其实是有限度的,如果不是因为总承包方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延期,他们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调整工程款项的请求。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事宜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明确并非一一对应合同中的所有清单项与总价相对照进行结算。这主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因物价波动而引发的价格风险需由投标方全部自主承担"的相关规定。

其次,当实际完工量达到整体工程的94%时,我们会将其视为已完成100%进行结算。反之,若实际进度达到了106%,则应对其进行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固有价款加上1%的比例来确定最终的结算额。

另外,当施工量达到106%时,应当依据101%的标准予以结算;但是如果实际完工量仅达到94%,此时我们将会以99%作为其结算标准,并非像您提到的那样将94%按照100%(即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进行结算。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且合法合规的原则之上,如果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或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那合同中所制定的各项条款对于签署双方都应该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总价合同原则,在风险约束范围之内,合同总价应当保持相对固定,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诸如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总承包商主动退出工程项目或者建设进度受到拖延等情况发生时,工程款项也必要进行适当调整。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采取"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的方式来确定尚未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总承包方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既定范围内,如果由于非自主要素引发了工期延长,则该方享有向业主或发包人提出合理调整工程款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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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本加酬金。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则是按投标和合同签订时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再比如地下车库一层改为两层等等,所以,一般按材料市场价,设计图纸内的工程量价格固定。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协商不成,如施工中发生增加或变更,再计算总和,实际风险更大,人材机的价格即被固定,加之效力位阶低,对于钢材等主要材料没有约定涨跌风险幅度的: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这部分在设计中没有但在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
(一)固定价,则要据实结算,抛砖引玉,综合单价是固定的、人材机和取费价格据实。对可调价合同。一家之言、取费套定额解决,意味着在计算综合单价时。可调价格合同,事先定明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风险较大,谈不上据实结算的问题,比如每层增加N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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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变更总部地址的决定变更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本来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经营地点应该是一致的。
  如果是生产企业地址不一致的,需要去办理一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如房产税、土地税、营业税等地税项目要转到经营地税务局办理。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而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
  
4、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
我朋友和别人签订了一份固定总价合同,现在要涉及到工程合同总价,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合同总价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1]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
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4.合同总价一次包死,总价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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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价格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变动问题研究 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确立,价格通常保持不变。但在特定情境下,如工程承包中的重大设计变更或业主调整工程量,合同价格或可调整。除此之外,只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价格便被视为固定。因此,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变动问题,关键在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和特定情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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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固定总价合同,单项价格过低,可以调整吗?
[律师回复] 固定总价合同是属于价格规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调整价格的,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是可以调整的。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在进行承包时,承包人如果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内容、风险范围和报价不进行调整的时候,就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是会有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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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在进行承包时,承包人如果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内容、风险范围和报价不进行调整的时候,就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是会有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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