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来讲,离婚协议并非能够直接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尚需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方能实现。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意见理应反映于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之上,具体涵盖但不仅限于如离婚意向表达、子女抚养权分配、抚养费用支付以及财产分割等等重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签字冷静期有法律保护吗
在离婚冷静期之内,离婚协议并未产生效力。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自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到对离婚登记之请求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开始计算的时间段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持反对态度且不愿进行离婚程序,则可随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注册申请。经过这三十天期限的考验之后,双方当事人需于三十日内亲自前赴婚姻登记机关参加离婚证的发放过程。并且,仅当满足上述条件、取得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方可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首先应建立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从本质上来讲,此份协议可以被解读为主体条款中要求双方在离婚成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的附带条件性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离婚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并非能够立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这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履行正式的离婚手续。在这个环节里,夫妻二人务必保持理性而深入的沟通与协商,力求达成共识,并且将这些共识明确地记录在离婚协议之中,其中涉及的重要信息有但不仅限于关于离婚期望的最后决定、对子女抚养权和相关费用的具体安排以及财产分配的详细方案等等。尤为强调的是,这份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且确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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