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内容有什么
首先,全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应当实施“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即将原有涵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化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两大部分,并结合土地集体所有权,共同构建出完整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体系。通过实施“三权分置”制度,我们成功释放了土地经营权,使得那些没有意愿或能力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们得以摆脱土地束缚,使遗留下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进而实现其潜在的经济效益。
其次,在耕地承包期限届满之后,将其延续至下一个30年,从而进一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以及长期性。这种状态对于自主经营土地的农民们而言,无疑会带来更多信心,鼓励他们加大对土地资源的投资力度,无论是对改善农田灌溉设施或是设施大棚的建设,都能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及农民收入。对于已经选择或打算将土地转租他人的农民朋友们来说,这项政策等于直接为他们增加了长达30年的土地租金收益。
此外,如果有意愿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进行借贷的话,土地承包期的延长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了土地本身的挂牌价值,从而也相应提升了向银行申请的信用额度。
最后,关于耕地、草地等承包面积的调整,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必须获得超过2/3比例的村民代表赞同方可执行。这一点对于广大农民关注的“分地”“调地”问题提供了明确且坚定的解决办法。我们坚决主张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严禁擅自扰乱现有承包关系,任何涉及到承包耕地、草地调整的行为,都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中,达到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方能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法及相关标准如下所述:首先,若被征用的村落或该村民小组已裁撤其组织建制,或者尽管建制尚未被撤销,但是却缺乏易地重建房屋的条件,那么被拆迁人员有权在两种赔偿方案中作出选择,即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或是以现金价值相等的产权房屋进行交换。如若选择前者,那么所需要进行的计算则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与重新修建后的新旧程度相乘,再加上同区域新建的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之后,将结果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占地总面积即可得到最终的货币补偿金额。其次,若被征用的村落或村民小组的组织建制得以保留,并且仍然具备易地建设新房屋的条件,那么被拆迁人员就有权利在当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明确规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之内提交申请,希望能获批使用新的宅基地以新建居住房屋,同时还能获得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作为对其旧屋拆除的补偿。在此情况下,需要进行的计算仍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与重新修建后的新旧程度相乘,再加上价格补贴)之后,将结果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占地总面积,从而得出建筑物被拆除所需的货币补偿款,接下来再减去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全部费用便可得出最终的货币补偿款。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确立并细化了“三权分置”的原则,进一步盘活了土地使用权,使得广大农民得以在更大程度上解除对土地的依赖,从而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发与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立法决定将耕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这无疑极大地提振了广大农民朋友们参与农业生产、投资经营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土地的使用价格以及其所能获得的信用额度。在调整承包土地面积方面,法律要求必须有超过2/3的村民代表达成共识才可实施,此举对于保障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严格禁止擅自进行土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