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房产可以置换保全吗
在涉及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覆盖的房产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产完全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尽管作为建筑物载体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集体性质,然而,其上建筑的房屋却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因此,针对此类产权清晰的房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具体而言,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前或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之后,为了确保后续可能作出的生效判决顺利进行执行,同时也防止房产本身及其涉及的财产可能遭受的损害,法院会对当事人的财产以及争议的标的物,实施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集体土地证所记载的房屋所有权虽然可以进行转让与过户手续的申请,然而在这之前,购买方必须符合特定条件——那就是,他必须是该村庄的合法居民。若非如此,相关单位将无法为你进行土地证的更改手续。所谓集体土地,即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益保障。土地证作为行使上述权限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换句话说,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必须要求您已完成了土地证的相应变更程序。一套合法的房产,必须同时具备房产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这两个法定证件。只有当两证俱全,方可视为完整地取得了相关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关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所涵盖的房地产,依照现行有效的法规,该等财产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益。尽管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全体成员的共有产权性质,然而,其中的建筑物却是私人性质的私有资产。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各方利益,在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交诉讼请求之前或者纠纷事件真正发生之后,法院有权果断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以及争议标的物进行再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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