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后是否必须召开听证会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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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并非都需要听证会审。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才需依法组织听证会。因此,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需要听证。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后是否必须召开听证会

一、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后是否必须召开听证会

在行政处罚方面,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进行听证会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涉及金额较大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才需启动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能否结案

当案件已经成功提交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阶段时,通常便被视为进入结案状态。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后,若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决定得以圆满执行完毕,便意味着该案件正式结案。

然而,强制执行本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因为只有当原告依法提出法院强制执行为请求,且被告遵守并全面落实相关义务之时,才能够视为实际意义上的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民事判决还是裁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应严格履行;

如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说,若其中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其相对人则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执行。如此一来,受申请的司法机构自然必须接受这个请求,并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然,倘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法院需依法裁定予以不执行,并将裁决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与公证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中,仅当行政机关对特定情形进行处罚时,如强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营业活动,或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以及实施大额罚款等行为时,才有必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正公开的听证会审理程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会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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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如何召开听证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处罚如何召开听证会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听证调查阶段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主持人:下面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二)举证质证阶段
1、主持人: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认。
2、主持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审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均可当场发问质疑,当场质证、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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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构在采取重大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书或执照,以及设立高额罚款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滥用行政权力。听证程序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升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增强了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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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案件没有异议的情况下 行政复议必须开听证会吗 我遇到的情况是要通知我行政复议必须开听证会吗 但是我不想去啊 想问问这个是一定的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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