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方面,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进行听证会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涉及金额较大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才需启动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能否结案
当案件已经成功提交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阶段时,通常便被视为进入结案状态。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后,若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决定得以圆满执行完毕,便意味着该案件正式结案。
然而,强制执行本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因为只有当原告依法提出法院强制执行为请求,且被告遵守并全面落实相关义务之时,才能够视为实际意义上的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民事判决还是裁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应严格履行;
如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说,若其中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其相对人则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此一来,受申请的司法机构自然必须接受这个请求,并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然,倘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法院需依法裁定予以不执行,并将裁决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与公证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中,仅当行政机关对特定情形进行处罚时,如强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营业活动,或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以及实施大额罚款等行为时,才有必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正公开的听证会审理程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会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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