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的财富:
首先是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等现金收入;
其次是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利润;
再者就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此外还包括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仅限于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为某一方所有的部分;还有由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最后是男女双方实际已获取或者应当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福利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是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负债范围:由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婚后经过一方明确批准认可后产生的债务;为满足婚后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借款,例如购买共同生活必需品时从银行贷款所获取的款项;因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债务;由于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教育、培训学习中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当被视为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奖金奖励、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的指定归属某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获收益,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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