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习俗,彩礼往往被视为女方私人财物。
然而,站在严谨的法律层面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发现彩礼仅在婚前赠予女方时,方可视为其个人财产。若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交付,则应当归为夫妻共有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彩礼婚后存入银行,离婚要分割吗
在处理结婚彩礼在下一次离婚程序中的分配问题上,通常无需对此采取具体措施,因为我们可以明确地将结婚彩礼视作女方的私有财产,而非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当涉及到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和处理的重点是那些在婚姻期间具有共享属性的资源,比如家庭开支、储蓄以及其他日常用品等。对于男方在婚前作为聘礼赠送给女方的彩礼财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该被裁定为女方的私人财产,无须在离婚过程中对此予以涉及。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动,例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请求退还按照当地风俗支付的彩礼财物,在经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如确认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一)双方在正式注册结婚之前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虽然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手续,但是实际生活中双方并未共同居住过;
(三)关于彩礼的支付使得支付人在物质方面处于极度贫困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照我国悠久而灿烂的民族文化传统,聘礼常常被视作女性私有的财富。然而,从严谨的法律视角来审视,婚约聘礼的所有权界限却有着明晰而确切的界定。倘若聘礼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初便已赠予女方,那么这笔财物便可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是聘礼乃是在两人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之后才予以交付,则该笔财物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享其所有权。因此,在处理与婚约聘礼相关的事宜时,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并尊重源远流长的传统习俗,更应依据法制原则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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