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户口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非本地户口申请经济适用房所需满足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若夫妇双方共同组建的家庭,或者涉及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及年满35周岁未婚人士及离异或丧偶且无子女者(以下皆统称为申请人),只要具备下述各项条件,均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区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
第一,申请人体现在市内四区拥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户口,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方需在该地居住达5年以上;
第二,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人均住房面积必须符合由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公众公开的相应标准。
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首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格;
其次,提供户籍与身份证明文件;
再次,提供住房情况证明文件;接着,提供收入证明文件;随后,提供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最后,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以及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者需年满法定成人年龄且具备居住主城区稳定的职业与经济基础,同时拥有支付房租的实力。此项服务主要针对那些符合地方行政规定中收入标准的无固定产权住房的个人或家庭,以及人均住宅面积不足13平米的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已经完成大、中专教育乃至高等职业学校学业并已开始职场生涯以及由农村迁往城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劳动者。
然而,如果申请人为直系亲属提供住房支持的情况则不在本次服务的范畴之内。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关于非本市户口人士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条件如下:夫妇或者已离婚/丧偶并携带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或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士/离异人士/丧偶无子女者,必须具备在市内四区长久稳定的居住户口(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在该地区居住满五年以上),并且其财产状况、人均收入以及住房面积均须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相应标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需要递交完整的申请表格、详细的户籍和身份信息、现有的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提供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