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诈骗罪作为一类特定的刑事犯罪,其案件的审理均应交由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处理;若当由被告人暂住地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听审更为适宜时,则可依法变更由该被告人生存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受害人所在地能否刑事管辖权
若能准确确定受害者所在位置,那么应将相关案件交由犯罪实施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倘若由被告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妥当的话,则亦可委托其依法进行审判。
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在特殊情况下,如若认为由被告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更为合适,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至该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涉及到的诈骗罪案件应当由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所在地区域范围内的法院来负责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当然,若被告人事先已向当地的政府部门进行居住登记并取得临时居留资格,并且其的暂住地更适宜进行审判活动的话,那么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庭审程序的要求,审判权力是可以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严格实施转移至该被告人现居住地所属的法院的。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保证司法公正性与高效性得以实现,从而使得审判过程更为便捷、更加得体。在处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各级法院将会依法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及审判活动,以确保涉案人员能够得到公平公证且符合法定程序的审理,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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