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用率,乃是依照被扣缴税款总额的2%计算得出。若纳税人的税收由代扣义务人负责,则每月或每次预扣和代扣之税款,均应于次月十五日之前缴纳至国家金库之中,同时呈报给税务部门一份详细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代扣代缴个税规定是什么
对需向特定人群分配个人法定应纳税收益的各类企业家、公共服务组织以及军队、友好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机构及其所有者和从业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等单位或个人来说,其负有负担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和预扣押登记责任。对于预扣押登记范围内的个人法定义务人,他们必须在向个人提供以下各项受益时,根据相关法规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首先,是对他们所领取的工资金额、月薪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其次,是对企业和公共服务业单位实行总经理委任模式或经理负责制中得到的利益进行代扣代缴;再次,是对包括个人工作费在内的劳动报酬受益对雇主进行扣除并缴纳;此外,个人因出版涉及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领域作品所形成的经济收益,也同样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与此相类似地形同合一的,获得特许权使用支付的个人同样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其中的托管、出租金等经济收益同样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而向个人提供的短期借款利息收入、金融投资收入等,也必须在收到收入之前由发款方代扣,以缓解汇率波动和货币贬值给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履行政府法规下的财务和税收职责;最后,当个人或群体出售或转让自己拥有的财产时产生的经济收益,同样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率规定为所扣除的总税额的百分之二点加以计算。在从事税款代扣工作之际,各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进行预扣以及代扣税款的事务之后,定当于次月十五日之前将其全额上缴至国家的国库之中,并且向税务管理部门呈交尽可能详尽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