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的刑期通常是从审判机关宣布判决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而在判决宣告之前所被羁押的时间无法用来抵扣刑期。一旦无期徒刑减为了有期徒刑,那么就需要按照有期徒刑的方式进行执行,在此过程中,先前被羁押的时间亦不可用于抵消刑期。尽管被称为“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限期监禁。在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罪犯仍然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若确实有悔过表现,或者存在立功等法定减刑情节,那么在服刑满两年之后,便可申请减刑。
然而,即使经过一次或多次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仍不得低于十三年,且起始时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正式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的,之前的刑期能不能折抵?
在此并不意味着无期徒刑可直接改为有期徒刑。实际上,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的具体日期,应当自无期徒刑相关判决最终得以确立的当日起进行相应的累加计算。对于那些已经受到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相关处罚的犯罪分子,他们将被分别关押于监狱或其它特定执行场所,同时,任何具备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自觉配合进行劳动,并主动接受适当的教育与改造。这是基于法律依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将长期的无期徒刑变更为有限度的有期徒刑之后,罪犯的服役期限得以重新设定,具体应始于裁决决定对此类变动予以认可的那天。
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需要关注:
第一,在无期徒刑的减轻过程中,法律并未强制性地要求罪犯必须服刑满两年以上;
其次,如果罪犯的服刑时间不足两年,但已达到减轻条件的,法官仍可能做出裁定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法定刑过度到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当无期徒刑经过法定程序被减至有期徒刑后,其新的刑期亦应自人民法院对此类变动作出裁定时起实施计算。这其中,无论是判决之前所遭受的监禁时间,还是判决确认以后的的服役时间,均不会因减刑而有所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司法实践的框架下,当被审判者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正式的刑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的拘留期限并不计入刑期之内。在后期刑罚变为有期徒刑之后,将根据有期徒刑的要求进行执行,同样地,拘留期限也不在考虑之列。尽管称为“无期徒刑”,这并非指永久囚禁,罪犯有权申请减刑。只要在服刑期满两年之后,若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或者具有立功行为,便可以提出减刑请求;然而,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并且被视为自判决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