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明确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营者采用互联网、电视购物、电话订货以及邮寄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在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后七日内可以选择无条件退货,并且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解释;
同时,消费者退货时应确保商品的完好状态。作为交易方的经营者,也必须在接到消费者退回商品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全额返还给消费者。
此外,退回商品的运输费用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时间怎么算
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与更换服务之期限的规定如下,自您所接收的商品(以物流签收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之日起算计,应在七日内进行相关处理,若有明确签收日期的情况下,则以该次签收日期之后的第168个小时作为七日的界限;若只有签收日期而并无精确到小时的记录,那么将以该日期晚间的0点钟开始进行计时,惟需满足累计达到168小时后方可视为符合七日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依据我国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消费购买商品时,若选择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订货或邮寄形式进行采购,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享有七日之内的无理由退货权利,同时不必附加任何解释性的原因说明。但是,在执行退货流程期间,消费者务必确保所退回之商品保持完好如初的状态。此外,作为销售方,负有在接收到退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进行全额退款处理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运费均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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