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仅仅进行分居并不能自动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经过主动协商签署离婚协议或向司法机关递交离婚诉状等方式来予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分居而提出的离婚请求,那么仅当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不许离婚之后,若当事人双方在此后继续维持分居状态达到了一年时间,且其中任何一方再对离婚事宜发起上述申请的话,此种情况下,法庭才有可能批准其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夫妻双方分居代表什么?
“分居”这一概念意为,已婚夫妇在持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同时,剥夺了共同居住的机会,进而各自构建各自独立的生活模式。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夫妻二人也许会因为其他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例如职业需求等,导致他们无法共同驻留在同一个住所中。举个例子来说明,两位人士之间即使有着深厚的爱情基础和良好的相处之道,但是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外部原因,夫妻被迫分离,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甚至国家度过生活,这样的环境无疑给共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尽管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分居”的表象,却不可以简单地将其归类于法律意义上对夫妻分居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纯的分居状态并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而必须通过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直接向管辖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等相应程序来予以处理与解决。若由于出现分居情况而引发离婚纠纷案件,经过受理案件之法院判定不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之后,假如双方仍然维持分居状况长达一整年后,任何一方仍有权力再度提出离婚申诉请求,此时法庭极有可能会再次同意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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