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遭受的超期羁押情况,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本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也有权向人民监督员进行申诉举报。
同时,针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超期审判现象,当事人同样拥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并且,无论是申诉还是举报,都有资格向上一级公诉机关、检查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部门呈递申请材料,要求对超期羁押的强制措施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以达到监督纠正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区分吗
1、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运作模式与职责上具有不同性质,检察院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以及公诉案件审查的起诉主体,而法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与此同时,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体现的乃是审判监督关系,并非表现为上下级的领导服从关系。
2、值得强调的是,检察院与法院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各有差异;法院遵循法律理念,负责作出重要判决及强制执行相关责任,而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监督。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紧密联系体现在,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法院的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于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异议意见并提起抗诉等程序。在涉及到刑事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形成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在处理案件的司法程序期间,倘若出现了超过合法期限的拘禁状况,那么涉事者有权利向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察院或者人民监督员提出投诉和申诉。同样地,对于超出法律规定时限的审判问题,案件当事人也享有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与投诉的法定权益。无论是申诉还是投诉,都可以通过向上一级的相关监督机构进行递交申请,请求废止或改变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从而实现对司法行动的有效监控及纠错,确保法律公正得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