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损伤及治疗所需要的营养费用标准之规定系基于如下考虑:
依据受伤害者损伤程度并参照相关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确定其所需营养费用。而在当受伤害者损伤状况较为严重时,通常还需额外支付与其残疾程度相对应的残疾赔偿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在内的其他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交通事故,我主要责任,对方次责怎么处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认定上,我们通常依据主次责任加以调整。
如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人,则其将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金额;而次要责任者,则需要负担剩下的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职责。
然而,这并不是固定的规则。当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倘若机动车一方为主要责任人,那么其将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而倘若机动车一方为次要责任人,则仅需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营养费用问题上,对于受伤患者的营养标准的制订,主要依据是他们身上所受的伤害程度以及医学专家关于营养需求的建议。如果伤情比较严重,那么还需要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负担,并且根据具体的情况,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等等。这些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受伤的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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