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全的房子撤诉后多长时间解封
关于撤诉后是否应解除财产保全事宜,相关法律条文对此已经有了两项明确的规定。撤诉本身并不导致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而是需要由原告方或被告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当法院收到此类申请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裁定并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若情况较为紧急,则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并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保全的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在法律理论层面上,已经进行财产保全的房地产亦可设立居住权。
然而,这仅限于理论层面,实践中,想以这个方式去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完成相关手续或许将会遇到诸多困难。此外,需要明白的是,财产保全仅仅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非强制性的执行手段。因此,即便在对该受保护的房地产设立了居住权后,若诉讼纠纷的最终裁决表明房屋的所有者须为相应义务负责,则居住权将随着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乃至出售时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关于撤诉与财产保全之解除关系,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即撤诉并非自动导致保全措施的失效。撤回诉讼请求的原告方或者被告方仍需向法院主动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而法院则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该项裁决,对于紧急情况,裁定时间应当压缩至四十八小时之内。当裁定下达之后,将会正式决定是否解除或者延续该项保全措施。所以,为了确保财产保全得到及时有效地解除,每一位在撤诉之后的相关当事人都应积极主动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解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