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治人员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于其判决和裁决生效之日起或自监舍离开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的县市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报到。如有变更居住地之必要,应提前一个自然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并在征询新居住地所在县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之后做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缓刑社区矫正的流程是怎样的
缓刑及社区矫治的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已被判定为犯罪的个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县级司法机构进行禀报。
其次,县级司法机关将立即着手为社区服刑者办理有关注册接收事宜,同时向他们通告在接下来的三天内需前往指定的司法分支机构领取社区矫治服务。在此过程中,社区矫治服务的受益者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人群:
第一,应判处管制的罪犯;
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第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中具体内容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予以药物治疗或物理康复但不适宜在监狱内部进行治疗的情况,孕妇或正在母乳喂养其婴儿的母亲,因自身无法独立生活而需临时外置于监狱以外环境进行监护及照顾的罪犯,以及适应于监内执行但暂行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情况;
第四,被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或者在离开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之后的十日之内,必须向其居住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报到登记。若需要变更居住地址,则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同意。此项规定旨在保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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