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开除员工只登报却未通知本人合法吗
在用人单位发布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未使用其他有效途径向员工传达解约信息,那么此种行为便构成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操作,应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福利水平,全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在此过程中,雇主可提前尝试以电话、短信或者邮递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传达给员工;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采取上述可能的送达途径,便径直选择在报刊上刊登公告,那么这样的解雇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实属违法之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开除员工什么情况下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内经考核后证实无法达到公司录取标准的员工;
2.触犯了严重的就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引起严重后果的雇员;
3.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行为严重,对就业单位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雇员;
4.员工在同一时间内与多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其在任职期间无法有效地完成本岗位职责,或者经过公司提出意见后仍未积极改正的情况;
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描述的原因而使得劳动合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雇员;
6.已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雇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之时,如果未能采用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告知,这将被认为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需要按照员工的薪酬和福利标准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在此过程中,雇主应当首先尝试通过电话、短信或者邮件等方式向员工发出通知,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那么可以考虑在报纸、杂志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然而,如果雇主没有经过以上任何步骤,而是直接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宣布解雇,这种做法就属于违法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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