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在这一期间内能够收集到确凿的犯罪证据,则需上报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反之,如未能搜集到任何罪证,则须予以释放。
同时,检察院在审批逮捕时所允许的时间也不可超过七日。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已过法定的期限仍无法完成调查,可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期限至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结束后,如其认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便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反之,如其认为犯罪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则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在看守所羁押还能出来吗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人员仍然有可能获得自由身,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若某位受审者被判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重罪,那么由人民法院所开具的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会被送到看守所,经过相关程序后,看守所方能为其办理出所手续。
其次,如果该名受审者是由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释放而离开看守所,那么看守所将依据上述机关所发出的释放通知文书,为当事人办理释放手续。
再者,如果该名受审者是被主管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或者是需要被转送至外地进行羁押的人犯,那么看守所也会根据相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出所手续。
最后,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将会根据人民法院所开具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判决书,为他们办理出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出所手续。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者实施拘留的时长通常以一个月为上限,且在拘留期间内必须全力收集扎实可靠的罪证,以便向检察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获得批准逮捕的许可。若在此期限内未能成功搜集到足够的罪证,则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而在检察机构审批逮捕的过程中,其所能给予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期限进行调查取证。当侦查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如果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凿无误、证据充足,那么该案件将移交给检察机构进行审查起诉;反之,则应当释放所有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