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保金3%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3%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之后,发包方必须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以最快速、最准确的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及预留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自同一日期起,建筑业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上限将从原有的5%降低至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前是否还要对工程质量再验收
再次验收
所谓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售后服务保障金)是由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一种款项,它将以预留的方式从应付的工程款中设定出来,旨在确保承包方能够在“缺陷责任期间”内全力应对可能出现的的建设工程问题,进行及时而有效的维修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保金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之后于十四个自然日内进行详细核实并确认无误后,再按照规定退还给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条
有对工程质保金的具体
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我们将会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遵守3%的硬性规范。当工程顺利完成并经过竣工结算之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结算款项前,必须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准确无误且及时地交付其应得的结算款以及预留的保证金。与此同时,这个日期开启以后,全国建筑行业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将会从目前的5%下调至3%。这次变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资金流动的过程,减轻各方企业的经济负担,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整个流程。敬请各位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这些新规定来执行,从而共同推动这一行业走向更健康、高效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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