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这是完全可行的。在劳动力派遣过程中,如果派遣公司需要对受派雇主的临时变更,这实际上是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或调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与被派遣员工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变更。
此外,对于劳动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记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时,他们有权对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用工单位不变,用人单位改变,时效如何计算
1.在雇佣关系中,若单位因缘故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理应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2.若是由于外界环境因素,例如非个人原因导致从原用人单位被重新分配至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先前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予以累计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举切实可行。在劳动力派遣活动中,倘若需要对派遣雇主进行临时性的调整,即视为是对原有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这显然需要与派遣员工进行全面深入地沟通交流,以期与其达成共识。在达成共识以后的修改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共同签署确认,形成一份各自保存的文件。在此基础上,倘若双方就若干涉及到合同细节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对原有约定进行修订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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