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代位赔偿是什么意思
代位损害赔偿措施,亦称为代位追偿权,它意指在被保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因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损失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即车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之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支付赔偿金的额度之内,获取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所拥有的向第三方责任人追索赔偿的权力。一旦保险人(保险公司)获得了这项权力,便可替代被保险人(车主)的身份,向第三方责任人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车险代位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在适用代位求偿机制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该起交通事故必须属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之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其次,被保险车辆需已成功购买了车损险附加险种;
再者,责任归属明确无误,因第三方过失引发的意外事故,并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索赔权利。当遭遇以下四大类情况之一时,被保险人即可向其投保之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权益:
第一种情况为,第三方责任人明确表示坚决不予以或者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即第三方责任人在知晓理赔事项后恶意拖沓迟迟不予履行赔偿义务;第三种情况是在交警部门完成事故责任判定并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后,第三方责任人却以种种缘由推脱拒签;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第三方责任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丢失踪迹,逃之夭夭。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代位损害赔偿原则,又称代位请求权制度,是指在被担保物遭受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赔付之后,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取得该项权利之后,可以以投保人的名义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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