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等业务,并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均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主体。
然而,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款这一行为并不包含于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税范畴之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并不属于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取得建筑物拆迁补偿款也应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二、拆迁补偿给户主还是各家庭成员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笔拆迁费用并非只是给予户主一人享有,而应该在整个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用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将每家每户视为独立的单位,而拆迁款项也将由该户的户主进行代表领取,进而在该家庭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再次合理分配。
2、如果在家庭内部已经达成了关于房屋安置以及相关补偿方案的约定,那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些约定原则上应当被严格遵守并履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凡在境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业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涉及对进口货物的收购,皆被划定为增值税的应税主体。然而,由于政府拆迁补偿款项源于非税收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费用,故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换言之,对于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他们无须就此支付任何形式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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