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车记录仪保险赔不赔
当然可以了,我们为车辆投保的初衷便是为了在遭遇意外时获取相应的保险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在接到我们提交的申请后,只需经过详细调查核实此事故确实存在且符合其承保范围内的内容,便有权利正常进行理赔。在此过程中,行车记录仪、监控系统、录像资料或者由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等各类证据,只要能充分证实事故属实且符合保险责任范畴,均可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视听资料被赋予了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资格(即:任何证据均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性,方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此处所指的行车记录仪所拍摄及录制之影像内容,系典型的视听资料范畴。若其具备无可置疑的真实性,并满足证据采纳的各项标准与条件,则此等信息有望在确保其有效性之后,正式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用于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由于其具有客观、公正且无偏倚性的特点,因此在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下,该类可视化证据亦可称为证据之一重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毫无疑问,车辆保险旨在为车主在遭遇意外事故时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当车主提交投保申请之后,保险公司将会对事故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其所承担的保障范围进行严谨的调查与核实。一旦保险公司确认了相关事实,便拥有合法的权力来进行相应的理赔操作。无论是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信息、监控系统所捕捉到的画面、录像资料还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等,只要能够充分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并且符合保险责任的规定,都可以被视为理赔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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