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未掌握直接证据而嫌疑人又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警方确实有可能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来做出最终裁决,但是这种做法必须遵循以下严格规定:
首先,这些间接证据都需经过严谨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可信;
其次,各份间接证据之间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无懈可击的链条,杜绝任何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无法解释的疑点;
再次,所有证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明体系;
最后,依据这些证据所推断出的案件事实应当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使得结论具有无可争议的唯一性;
同时,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过程也必须符合逻辑学和实践经验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定猥亵罪
在面对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时,对于判定猥亵罪行而言,往往需要借助于诸多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审慎斟酌受害者的陈述、案件现场的实际状况、各类物证、目击证人的证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护等多种形式的证据,以期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若经由上述证据的整合分析,能够使法官对犯罪事实产生内心确信,那么法院便可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缺乏直接证据并不代表无法对罪犯定罪,但其关键之处在于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充足且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案件审理中,若缺乏直接且明确无误的证据支持,且嫌疑人矢口否认罪行时,警方可以借助间接证据做出裁定,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范要求:首先,证据须经过详尽细致地调查、审核与证实,达到互相吻合、互相映衬;其次,这些证据需要形成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论证体系,以确保其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最后,在进行推理判断之前,必须排除任何可能存在的合理疑虑,同时,整个推理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学和实际操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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