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有权利翻别人的包吗
倘若有案件办理的需求,那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搜查自然无可厚非;
然而在无任何案件背景的前提下,随意翻阅他人财物则显然不合规。搜查行为必须出具相应的搜查令,若未持有搜查令,您有权予以拒绝。
此外,搜查过程中必须有被搜查者本人、其亲属、邻居或其他相关目击者在场,否则该搜查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二、警察有权利办理取保候审吗
确实如此。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在三日内给出最终决定;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应向申请人公开解释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具体理由。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确有案件进行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场所实施搜查自然无可厚非;然而,若是在无任何案情背景的情况下肆意侵犯他人私人物品,便越过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搜查过程中,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搜查令,如若没有搜查令,被搜查方有权拒绝配合。此外,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本人、其近亲、邻居或者其他相关目击证人在场见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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