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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和解协议投票未通过怎么办
若债权人会议所决议案未能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已由债权人会议批准但尚未得到人民法院承认的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判终结和解程序,同时宣布该债务人为破产企业。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和解协议通过条件
破产申请所需满足的必要条件是: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其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在财务状况上呈现出资不抵债及明显的偿还能力匮乏的现象,或者已经具备明显丧失偿还能力的可能性。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之际,不论在债务方还是债权方以及法律上承担了清算职责的相关人士都有权以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若债权方会议未能通过和解方案相关议案,或者虽然已经通过,却未能取得人民法院的正式批准,那么这无疑将导致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和解程序实施,进而将宣布此债主方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这就意味着,债主方将无法继续借助和解途径来解决其所背负的债务问题,而只能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进行债务清偿。因此,当债主方面临和解失败或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困境时,他们应该积极筹备破产清算程序,以期在合法、规范的框架内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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