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若发现存在漏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未被判决的其他罪行,那么应当立即撤销缓刑,并对新犯下的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同时将前罪与后罪所应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决定执行的刑罚。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若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范,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者,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若缓刑期结束之后再度触及新的罪行,则该罪犯可能将被判定为累犯并加重惩处。这是因为缓刑与假释制度本质上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方式。同样地,既然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新的罪行可以被视为累犯,那么同样地,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五年内再次符合累犯的定义也是理所当然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犯罪者,其刑罚在正式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大赦之后的五年内,如果仍再次涉嫌应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无疑将会被认定为累犯,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但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之人所犯下的罪行不在其列。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察期限圆满完成之后,假如发现了从前未曾察觉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立即撤销原先的缓刑判决,对这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遗漏的案情进行依法审理和制裁,对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决断,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所规范的规则,对执行何种处罚做出决定。并且,如果缓刑期间内,行为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条例或者被赋予止步令的情况下,且其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有理由对其原本的缓刑判决予以撤销,并执行原有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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