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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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进行审判,并按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同时,若缓刑期间违反相关法规或禁止令且情节严重,也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一、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若发现存在漏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未被判决的其他罪行,那么应当立即撤销缓刑,并对新犯下的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同时将前罪与后罪所应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决定执行的刑罚。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若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范,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者,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缓刑期结束之后再度触及新的罪行,则该罪犯可能将被判定为累犯并加重惩处。这是因为缓刑与假释制度本质上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方式。同样地,既然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新的罪行可以被视为累犯,那么同样地,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五年内再次符合累犯的定义也是理所当然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犯罪者,其刑罚在正式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大赦之后的五年内,如果仍再次涉嫌应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无疑将会被认定为累犯,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但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之人所犯下的罪行不在其列。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察期限圆满完成之后,假如发现了从前未曾察觉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立即撤销原先的缓刑判决,对这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遗漏的案情进行依法审理和制裁,对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决断,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所规范的规则,对执行何种处罚做出决定。并且,如果缓刑期间内,行为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条例或者被赋予止步令的情况下,且其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有理由对其原本的缓刑判决予以撤销,并执行原有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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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当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进行审判,并按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若缓刑期间违反相关法规或禁止令且情节严重,也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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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有漏罪未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该规定可以得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能否撤销缓刑的问题,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然而,这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而只对其漏罪作出判决并执行之。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应当撤销其缓刑。如果所发现的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就对其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所发现的漏罪已超过追诉期,在撤销缓刑后,只执行原判刑罚。
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判决执行完毕发生漏罪的,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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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当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进行审判,并按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同时,若缓刑期间违反相关法规或禁止令且情节严重,也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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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执行完毕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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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有漏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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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之后发现漏罪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缓刑执行完毕之后才发现漏罪的是不可以数罪并罚的,根据《刑法》第77条的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这些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话,法院可以撤销缓刑,把之前所判处的刑期和发现的漏罪数罪并罚。但缓刑都已经执行完毕了,司法部门只能追究发现的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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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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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要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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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缓刑执行完毕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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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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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再犯罪构成累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缓刑执行完毕再犯罪构成累犯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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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
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一般来说如果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可以申请缓刑的条件下,只需要在缓刑期间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那么缓刑执行完毕就视为该刑罚已经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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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会怎么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发现漏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
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追诉的,应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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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条件,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因此,不能适用第七十条规定的并罚原则,而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漏罪进行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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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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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漏罪单独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刑罚原则。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关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能享有合并处罚,先并后减所带来的诉讼利益。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审理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即可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
相较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来说,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要比前者更大。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逃避前罪刑罚,实际上其已经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就对被告人有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在服刑中依法对罪犯减刑是一种常态,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甚至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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