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返聘人员辞退后,有补偿吗
针对返聘离任的退休员工而言,通常情况下是不存在补偿机制的。目前在我国现行的退休体系框架中,明确规定了男性劳动者以及女性职工和干部的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50周岁与55周岁。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将法定的退休年龄视为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的最晚年龄限制。由于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质,即说明劳动者的劳动期限会受到相关法规的严格制约,而非仅仅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期限时,也意味着其劳动生涯的终结。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二、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对于那些在退休之后重新受聘的个体而言,他们在执行公务期间遭受的伤病无法被视作是工伤事故的范畴。这是因为对这些离岗后再就职的人来说,他们与雇主之间构成的只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此,他们的权益也将不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因此,这类情形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对于交付劳动力的个人来说,如果他们因为参与这份劳务合同而涉身于涉及到伤病的事件,那么他们还是有权利要求业者给予他们以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退休的员工而言,通常情况下,并没有给予补偿的相关政策与机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男性应当在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则需达到五十或者五十五周岁才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界限。这既是劳动者投入到劳动市场中的最迟年龄限制,也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结。因此,无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只要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便意味着他们将无法继续参与劳动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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