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可以事先就发生的争议约定特定法院进行仲裁;
此外,合同各方也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给被告所在地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以及合同签署地的法院进行处理;如果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点的、项目标的物所在地的那些与争议事项具有实际关联性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范,关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都会由被告所在地区的当地法院或者是该合同条约达成地点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专属管辖权的行使。
然而,考虑到权利的保护和公平性,原告作为维权一方,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指引时,也可以选择将诉状提交到上述任何一家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决。但需要留意的是,如果原告无法按照批次顺序进行合理合法的立案申请处理的话,那么以优先立案的那家人民法院为主,进行后续审判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协商并达成协议,确定某一特定的法院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此外,他们还可以自由地选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是合同签署地所在的法院进行审理。当业主作为诉讼的主体时,他有权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或者项目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法院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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