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房租退租不算违约
依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出租方解除租赁合约并不视为违约行为:
首先,承租人在未按约履行或未充分考虑租赁物特性的前提下,不当使用租赁物品造成损坏的;
其次,承租人未能获得出租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
最后,承租人无合理原因而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超过合理期限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出租方在下列几种特定情形下宣告解除租赁契约并不视为违反合同义务:首先,当承租方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或租赁标的物的性质及实际用途而因不当使用所引发的对租赁标的物造成的损害时;其次,当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最后,当承租方未能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按时全额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期限超出了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在此类情况下,出租方享有法定权利解除租赁契约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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