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期限怎么计算
首先,我们来明确补充侦查的一个月期限的具体含义。这里所提到的“一个月”,其计算起点并非是从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之日开始算起的,实际上,它是从每个月第一天开始计算至下一个月同一天结束。例如,如果在1月份的第一天将案件退回,那么这个期限就会持续到2月份的最后一天;同样地,如果在2月份的第一天将案件退回,那么这个期限就会持续到3月份的最后一天。无论这期间是否存在28天、30天或31天的情况,或者是否为工作日,都不会影响这个期限的计算方式。
其次,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时,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自己进行侦查工作。
然而,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那么他们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期限过期了怎么办
若经过延长补充侦查期后,检察机关仍旧认定证据匮乏、无法满足提起诉讼的标准,则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圆满完成一个月内全力解除侦查工作。针对补充侦查这一环节,理论上最多可进行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补充侦查期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为自每个月份的首日起计至次月同一日期,且这个期间的计算并不受天数或者工作时间的限制。检察院在对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时,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以供其进一步补充侦查,或者直接由检察院自己展开调查取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如果仍然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那么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