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因不会嫖娼而遭受拘留,那么可以明确告诉您,这种情况并不会给您留下任何形式的不良记录即所谓的“案底”。此时,您所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然而却未必会构成犯罪行为。若公安机关向您发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便意味着您将留下案底,但是请注意,这个记录并不会被记录在您的个人档案之中,而是仅保留于公安部门的档案室内。只有当您涉及到刑事犯罪时,才会真正意义上地留下案底。例如,若您的嫖娼行为尚未达到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那么您的个人档案中将不会出现相关的案底记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因嫖娼行为而面临拘留之时,您有权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并不涉及以下情况:
1.双方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和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
2.针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以及对交通违法者的罚款行为。
3.对嫌疑人进行的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对嫖娼行为施以刑事惩罚,但这并不影响您开立无犯罪记录证明。然而,请谨记,此举依然构成了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范畴,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接受相应处罚。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须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为轻微,则会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处罚力度也同样为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倘若因为未能正确理解嫖娼行为而遭受拘留,那么是无需担忧在个人履历上留下不良记录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固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当您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那一刻起,便意味着已经产生了案底,但是这个记录并不会出现在您的个人档案之中,而是仅仅保存在公安机关内部系统里。只有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真正地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例如,如果您的嫖娼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那么在您的个人档案中将不会出现与之相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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