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以外签的协议有效力吗
除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外,双方亦可通过友好的磋商达成补充协议。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协议内容充分体现了各方的真挚意愿,并且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条款。一旦协议正式生效,签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以公章为由被拿走属于侵权吗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雇主在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会将劳动合同自行收起并表示由公司统一保存,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持有一份合同文本。因此,若您再次遇到类似情况,完全有权以坚定的态度予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外,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友好且诚信的磋商机制来达成对原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协议。该补充协议必须充分地体现出双方对于合作事宜的真实意愿,并且需要严格遵循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合作关系的稳健发展。通过友好且诚信的磋商机制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不仅可以满足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需求,而且还能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合作关系的长远、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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