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以一审为最终决定。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所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机制采用的是一裁终局制,这意味着对于劳动仲裁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仲裁请求,而只能够寻求通过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来解决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案件破产清算没钱就不给了吗
在实际情况下,公司的清算行为虽司空见惯,但并不能保证清算程序结束之后便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与此同时,公司需要在清算过程中妥善安排员工事宜,如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以及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待遇,并且要确保完成所有公司负债的清偿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项之明确规定,在恰当地支付完毕清算手续费、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合理的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以及偿还公司债务之后的余额资产,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需依照股东的原始出资比例依法进行分配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劳动仲裁作为审判程序的一种,其判定往往具备终局性的权威性,也就是说,劳动仲裁的判决结果即为纠纷问题的最终定论。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则,劳动仲裁特地设定了一栽定终局的独特审理机制,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得再行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应采取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的途径以解决纷争。这就意味着,劳动仲裁的判决具备着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若有一方未能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申请劳动仲裁之际,当事人务必慎重权衡自身的权益与证据,同时尊重并遵守仲裁裁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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