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了实刑因病看守所拒收怎么办
倘若法庭判定某罪犯实刑并交付执行,但由于被宣告人身患病而看守所拒绝接收,那么法庭将会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在此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事宜将由即将对其执行的法院进行决策。众所周知,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病症,看守所有权拒绝其入关。而在这种情况下,负责调查的警察机构应立即修改其强制管理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留的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士,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人;
4.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判了实在拿不出钱来怎么办
若在诉讼判决生效之后,阁下暂无能力立即支付赔偿款或应付款项,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您可尝试与债权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实行分期支付或者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同时,请务必将此解决方案提交至负责执行的法院。倘若您目前经济状况较为拮据,无法承担相关债务,但未来具备偿付能力之时,必将全额清偿现有债务,则可视此为“出于生活困境而无力偿债”的特殊情况。
然而,若您的财务状况长期处于困顿状态,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并且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条件,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您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终止执行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倘若犯罪分子遭司法机构判定需承担实际的刑事责任,然而因健康状况堪忧,而遭到司法拘留所部门的拒绝接收,法庭将酌情准许对其实施暂时性监外执行,而相关细节性议题则将由执行法院全权负责处理和决策。在此过程中,如遇到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司法拘留所部门有权依法拒绝接收。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其中,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罚,或者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哺乳期且不会对社会造成额外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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