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有标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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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涵盖医药、误工、护理、营养、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物损、鉴定及律师费也需赔偿。残疾及死亡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均有明确标准。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也有相应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有标准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有标准吗

浙江省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

1.医药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为依据。

2.误工费:

根据受害者因受伤而实际丧失的劳动能力和工资收入进行计算。

3.护理费:按照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计算;

如若由受害者亲属提供护理服务,则需参考其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来计算。

4.营养费:每日费用为20至40元,具体金额取决于营养期限。

5.交通费:以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票据为准。

6.住宿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计算。

7.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费用为20元,具体金额取决于住院时间。

8.物损费:指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车辆、衣物、手机等财产损失

9.鉴定费:以实际支付的鉴定费用票据为准。

10.律师费:以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票据为准,并参照《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

11.残疾赔偿金:对于60周岁及以下的受害者,城镇户口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20再乘以伤残系数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20再乘以伤残系数。对于61至75周岁之间的受害者,城镇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年限再乘以系数,每增加一岁,系数相应减少一年;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年限再乘以系数。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城镇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5再乘以系数,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5再乘以系数。

12.残疾辅助器具费:以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进行计算。

13.丧葬费:为28152元。

14.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15.死亡赔偿金:对于60周岁及以下的受害者,城镇户口的赔偿金额为877020元,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为384160元。对于61至75周岁之间的受害者,城镇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年限,每增加一岁,系数相应减少一年;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为x元乘以年限。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城镇户口的赔偿金额为219255元,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为96040元。

16.精神损失费: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失费为50000元,残疾案件的精神损失费为50000元乘以系数。

17.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赔偿:三位亲属每人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年限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指出,任何对于他人人身权益之侵害行为均应对受害方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该法律法规并未针对赔偿期限作出具体细致的限定,而仅仅是列出了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应涵盖的项目,比如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陪护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为到达医疗现场或就医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饮食调养的营养费用和住院期间的餐补费用等等,同时也涵盖了由于受害方因伤无法正常劳动而导致的实际减损工资收入部分。

另外,若对受害人造成了残疾程度不同的损伤,侵权方还须对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辅具支持以及支付相关的残疾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最终不幸离世,则侵权方亦需要承担受害者殡葬事宜以及死亡赔偿金额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规定囊括了医疗费用、误工收入、护理支出、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住院伙食补贴等方面的开支;此外,对于财产损失、鉴定费用甚至是律师代理费,亦需要进行合理赔偿。在涉及到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相关的赔偿金额包括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都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与参考标准。同时,对于因死亡事故而导致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也会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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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有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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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时间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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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损失计算表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5、护理费6、住宿费。7、交通费。8、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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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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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小区更换水表费用由谁来承担是由供水公司承担,物业与业主均没有承担的义务。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一行政途径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开发商擅自更改小区配套设施合法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居民小区来说,都应有其相应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商在建设时必须按照其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时递交的设计图来进行,而小区的设计图纸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开发商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义务。在您咨询的事件中,您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来建设配套设施,设计图中标明您家楼下是小区的物业公司,而开发商却改变其用途,卖给他人做餐馆使用原定的小区居民专用的游泳池也向小区外公众开放,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与开发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您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损失。开发商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图在进行具体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其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还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除了与之协商外,还可以向政府规划部门反映情况,用行政部门的力量迫使其按照原规划进行。在签订合同时,您一定要将有关条款的细节约定清楚,如小区中应有哪些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用途等。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问题解决起来就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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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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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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