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房产在拆迁之后所得之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其具体判定方法如下: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形中,被拆迁的婚前房产通常为国有土地之上所建之房屋,而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补偿形式通常表现为房屋的重新置换和安置,即若配偶并不在这个安置范围之内的话,那么通常来说,此种房产应该被认定为对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配偶亦在这个安置范围内,那么此类安置房产便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结婚前房子加女方名字可以吗
男方在结婚前购房时,是完全可行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填写女方的姓名的。
首先要考虑到的情形为,当男方在购置房子时选择了全额付款这一付款方式,并且基于他的自由意志,希望在房产证件上注明女方的姓名时,此时自然是能够满足其要求的。因为在全额付款购买房屋后,男方就拥有了对此房产的支配权,是否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填写女方的姓名,皆依据他本人的意愿而定。
其次,如果男方在购置房子时采用了按揭的付款方式,确实也可以考虑采取提前偿还贷款的措施,进而处理好产权证书上的姓名更改事宜,使得女方的姓名能随之添加上去。这样做的话,可以被视作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从而使权利的归属演变成为共同所有,女方亦有权提出相关的分割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结婚前拥有的房产因拆迁政策而获得的回迁房能否归类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主要取决于详细的实际情况进行主观分析与判断。若在进行拆迁时,该项被拆迁的婚前房产位于国有土地之上,且获得的赔偿方式多以房屋置换和安置为主,并且这些安置补偿并未将其配偶纳入其中,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普遍认为这类回迁房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然而,如果在安置过程中,其配偶也被纳入了安置范围之内,那么此时所得到的安置房产便应当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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