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之前,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申诉人必须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各类机构;
其次,案件的被告应当是实际做出被指控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
再者,申诉人须拥有切实可行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最后,该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法定范畴,且需由受诉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可以开庭审理
在此类行政诉讼立案之后,通常而言,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安排开庭审理;如遇特殊情形需延长此期限者,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若某案件需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而对于一般地方人民法院来说,如果有必要申请延长开庭审理期限的话,应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须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必须满足如下四个基本条件:首先,提出申诉的主体需是受到特定行政行为直接侵犯的合法权益享有者;其次,被申诉的对象应当是做出相应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再者,申诉人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主张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最后,所涉及的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法定受理范畴,并且由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