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让有何区别
第三人替代履行之行为,通常被称之为履行负担,其具体内涵是指,第三方向债权人表明立场或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在此过程中,第三人并非取代债务人之角色,债权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此项义务,同时,债务人亦需对第三人的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合同债务的转让,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接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而狭义的债务转让,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这意味着原债务人并未从原有合同关系中退出,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到该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综合以上分析,第三人替代履行与债务转移之间存在以下三点显著差异:
首先,合同订立的主体有所不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参与了合同的订立过程;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方单独签订合同。
其次,第三人在法律地位方面存在差异。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仅扮演履行主体的角色;
然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成为新的债务人。
最后,对于第三人履行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第三人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仍然由原债务人承担责任;但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第三人为他人偿还债务之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
1、如当事人之间约定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若第三方未能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约定,则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责无旁贷。
2、若债务人未及时履行债务,并且第三方对于履行此项债务具有合法且重大的利益,那么第三方就能够自主地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务;
然而,如果依据债务的性质或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遵照法律规定,这些债务仅可由债务人独立履行,便不宜由第三方予以代为履行。
3、若债务人有意将其所有或部分债务移交给第三方负责,则此项行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生效。
二、称之为“代为清偿”,实际上就是当法律并未规定或者当事人间也未约定允许第三方执行债务的时候,该第三方向权利人做出的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使得第三方得以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述:1、依据债款的性质来看,此时可以考虑由第三方来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约定禁止由第三方代为清偿的内容。3、债权人没有赞同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同时债务人也没有发表异议的合理理由。
4、第三方代为清偿的行为务必拥有自愿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真实意愿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履约(即所谓之“替代履行”),则是指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第三方有能力且愿意代为履行未被债权人接受的合同义务,然而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该第三方提出要求其执行相关的合约规定;相应地,原先的债务人仍然需要对第三方未能完全履行或者实施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起责任。另一方面,债务转移则是指将原本属于某一方的债务责任转嫁给另一方,这其中既包含了广义上的债务全盘转移,也涵盖了狭义上的并存债务承担。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在替代履行的过程中,原有的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境下,新的债务人将会负责处理所有与债务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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