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
对于那些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
然而,对于那些蓄意杀人、实施强奸、纵火、爆炸、投毒以及进行抢劫等极度破坏社会秩序和平稳的罪犯,也可附加上剥夺政治权利之行径。当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应遵循本法分则所规定的相应准则。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必须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于那些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罪犯,应在判决中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那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引发恶劣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纵火、爆炸、投毒以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等的罪犯,同样可以采取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惩罚手段。在独立适用该项条款时,必须遵循本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与原则。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将终身剥夺其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至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是无期徒刑但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则需调整为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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