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包车拆座位保险赔不
对此,我方将不予赔付。擅自拆除座椅属于非法行为,无疑会使车辆本身所面临的风险大增,面对此种情况,我方有必要主动告知贵司。若未能如此,贵司有权拒绝赔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显著提升,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我方发出通知,我方可依据合同条款决定是否提高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通知义务,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引发的保险事故,我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面包车拆座位被交警抓到怎么处理
关于面包车擅自拆卸座位所应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首先,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更改机动车外观以及相关技术数据的行为,都将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勒令其恢复原状,同时进行严厉的警告处分,或者处以金额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次,如果改装后的机动车或其部件涉嫌组装或是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却仍在道路上行驶,那么车辆的驾驶证将会被依法扣留。鉴于此,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私自拆除货车座椅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为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车主立即恢复原状,并且可能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还可能导致车辆被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鉴于我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对未经授权而擅自拆除座椅的事件进行赔偿,这种行为不仅非法,而且还会给车辆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依据相关的合同条款以及法律法规,当车辆所面临的危险程度显著提高时,贵方有责任及时向我方发出通知,否则我方将保留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因未能履行通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事故,我方将不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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