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受贿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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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或受贿案件立案标准如下:贪污或受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二十万元的,视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三百万元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帮助受贿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一、帮助受贿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贪污受贿案件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贪污或受贿公款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者,应当视为"数额较大"的范畴,视为犯罪行为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并另外附加罚金处罚

第二,贪污或受贿公款金额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尚未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

二、帮助受贿罪怎么判

为确保公正性,收受贿赂的中介方通常会以行贿罪被裁定有罪。具体的刑罚标准如下:对于一般的行贿行为,司法机关将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如果涉及到因行贿而获取的不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国家权益因此受到重大损失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极端情况下,若涉案情节特别恶劣,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且可以附加没收其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我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两类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时所设定的标准如下:贪污或者受贿款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尚未触及到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将被归为“数额较大”范畴,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而当贪污或者受贿款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仍未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则会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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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
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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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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