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受贿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特定权利和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各种利益;
最后,从主观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心态必须是出于故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罪必须要求是不当得利吗
对于非法向他人索取财务之情形,无论此种行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求利益”,都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对于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才能够被判定为贪污罪。
值得注意的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已经实现,这些因素并不影响对贪污罪的认定。无论是正当的利益,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亦或是是否真的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都不会改变贪污行为的成立。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贪污罪的重要客观要素,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当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之前或之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他们实际上就与他人达成了以权力交换金钱的协议,这种情况会让公众产生这样的认知: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的,只要给予足够的财物,便能让国家公职人员为自己谋取到各种各样的利益。这种现象无疑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之构成要素简明概述为以下几点:首先明确其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其次在客观层面上,犯罪行为人须借由自身职务之便利,索求或非法接受特定物品,进而为他人提供利益。此外,本罪的实施者多数情况下为公职人员。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行为人均需刻意谋划并实行上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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