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涉嫌猥亵罪名被依法立案调查,非累犯或犯罪团伙之首要分子,并无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表现,是可以向相关办案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准予取保候审: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猥亵罪可否自诉
不属于此范畴,该类案件归于公诉案件之列。若涉案人员构成了犯罪行为,则应由身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公诉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审判。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且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告不理”乃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告知后方可处理的案件;
其次,是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是被害人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就此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倘若因为涉嫌猥亵而收到正式的刑事立案受理通知并展开调查活动,且该行为人并非累犯或者是主要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那么他/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者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但是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在怀孕和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然未能结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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