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行为属非法拘禁罪
以下四个标准需要同时满足,才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中的非法拘禁罪:
首先,该罪行所涉及的侵犯对象应该是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完整人身权利的任意自然人;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具体体现应当为未经授权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再次,实施这一犯罪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还可以涵盖普通公民;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哪种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系一项严重犯罪,其定义为以出卖为主要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及中转等手段来达到控制和转移儿童的目的。此种行为形式多样且复杂,涉及到诱骗儿童离开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获取儿童、将儿童卖与他人或为他人获得儿童提供协助等多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关于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首先是对享有完全人身权利的自然人进行侵害;其次是在未得到受害人本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无端剥夺其人身自由;第三是作为非法拘禁行为主体的可以是公务员,也可以是普通民众;最后是行为人在实施该犯罪时,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性,并且有明确的剥夺他人自由的意图。只有当这四个要素都得到满足后,才能够被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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